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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县2015年第1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铜陵县2015年第1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6〕630号)批准,需征收义安区东联镇复兴村、郎丰村和西联镇沿船沟村共42.5577公顷集体土地。为保证铜陵县2015年第1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等规定,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义安区人民政府拟订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共有3个地块,其中:地块一和地块二位于东联镇复兴村、郎丰村境内,东至东联路,南至胜利河河埂,西至纵八路,北至旋力特钢围墙;地块三位于西联镇沿船沟村境内,东至安喜物流,南至沿船沟村三组二档地,西至友邦货场,北至小夹江。
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铜政〔2015〕10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收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房屋征收安置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本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95年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调整前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的;
2征收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1995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农业人口;
(3)原常住农业人口的现役士兵(包括自主就业的士官);
(4)原常住农业人口的学生;
(5)原常住农业人口的服刑人员。
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安置人员。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住房保障: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其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
(2)征地公告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
(4)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2)已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
(3)其他规定情形。
(二)安置方式:
由义安区人民政府统一拆迁安置。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确定:
符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被征收人可申请按政府规定增购价格,增购建筑面积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增购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价格低于2550元/平方米的,按市场价格的70%计价。
符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征收安置房是高层(含小高层)建筑的,每人无偿增加安置建筑面积6平方米。征收安置房是多层建筑的,不予无偿增加安置面积。
(2)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补偿价格由高到低顺序置换安置房,置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标准53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支付价款。被征收房屋置换后剩余建筑面积,由征收人按照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和可增购面积之和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3)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东联镇复兴村、郎丰村安置在东联安置点,西联镇沿船沟村安置在西联镇安置点。
实行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房屋面积等于应安置面积,安置补偿款=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安置补偿款=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冲抵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安置补偿款=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扣除面积差部分价款。
其中: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应安置面积×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
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政府规定增购价格)。
冲抵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剩余面积×相应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扣除面积差部分价款=(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530元/平方米)。
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时点,以征收土地公告为准。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其房屋重置价委托评估确定。在本市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请购买安置房一套。申请购买安置房的,其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下购买面积为65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购买面积为75平方米,购买价格为255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价格低于3000元/平方米的,按市场价格的85%计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5.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6.发布征收公告前,住宅房屋已装潢的,对其残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潢补偿标准按铜政〔2017〕32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五、拆迁过渡办法及奖励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给予临时过渡补助。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200元/月·人。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限为18个月,从超出之月起,临时过渡补助费按2倍执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时一并结算。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为6个月。
住宅搬迁费,每户每次1000元。非住宅搬迁费,按12元/平方米结算。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逾期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六、被征收权利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自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自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征收补偿安置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七、本方案仅限于铜陵县2015年第1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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